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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8万!河北秦皇岛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招标计划发布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招标计划发布。该项目总投资7888.71万元。项目计划于2026年1月22日招标。 项目在保持规模不变(5万m3/d)的前提下,拟对现有厂区Biodopp生化池、高效沉淀池、鼓风机房及配套的电气自控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新建初沉池、提升泵池、二沉池、污泥泵池及中间提升泵池、综合加药间、污泥均质池。提标改造后,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Biodopp生物池+二沉池+磁混凝高效沉淀池+转盘滤池+消毒”的工艺路线;污泥处理维持现状,采用“带式浓缩脱水”的工艺路线;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提升到《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2-2023)A类限值。 秦皇岛市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招标计划 秦皇岛市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原标题:7888万!河北秦皇岛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招标计划发布
滁州市来安县“三位一体” 全力以赴打赢蓝天保卫战
来安县强化源头管控力度,聚焦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污染治理重点,全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截至12月24日,优良天数比例为87.7%,全市排名第1。 深化源头治理,精准推进工业污染防控。深入开展夏季空气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依托“百名专家帮百企”活动,累计指导67家企业规范落实环保要求;组织57家企业分两轮完成活性炭集中更换,督促7家重点企业常态化开展LDAR检测;大力推动溶剂使用源替代工程,完成30家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全面淘汰101辆国三及以下老旧柴油货车。 加强面源管控,切实解决“家门口”环境难题。持续深化“三整治一保障”工作,截至目前共排查餐饮油烟、噪声及异味扰民问题26件,其中餐饮油烟问题15个、噪声问题11个,均已全部整改到位。针对扬尘污染,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累计整改建筑工地扬尘问题29个、道路扬尘问题10个,同步强化路面清扫洒水作业,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 健全应急体系,提升污染天气应对效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将208家企业纳入管控范围。今年以来,共7次启动臭氧轻度污染“保良”管控措施,通过引导涉气企业实施停限产等手段,有效削减污染峰值,保障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 原标题:滁州市来安县“三位一体” 全力以赴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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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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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2025年本)》印发
重磅发布!新疆清洁取暖政策大汇总
01 新疆:积极推动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等清洁低碳供暖技术 方案名称《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积极推动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技术,积极推动热电联产余热、工业余热等供暖方式应用。到2030年,建筑用电占建筑用能比例达到65%。提高农村生活用能电气化水平,持续推进农村地区“煤改电”清洁能源供暖改造工程, 02 新疆:推动城镇集中供暖低碳化 鼓励空气热能等应用推广 方案名称《自治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消纳能力稳步推进清洁供暖,加快城乡结合部、农村民用和农业生产散烧煤的清洁能源替代。推动城镇集中供暖低碳化,因地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燃气、电力等方式加快供暖燃煤锅炉替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连片建筑集中应用推广,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和能源高效利用。 推进南疆“煤改电”工程,鼓励推广应用小型能源设施,制定农村电供暖补贴政策,多措并举降低农村电供暖用电成本,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 03 新疆:扩大高效热泵等清洁能源设备在建筑领域应用 方案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在陶瓷行业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开展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电能替代,实施中低温热源电气化改造,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扩大太阳能热水器、分布式光伏、高效热泵等清洁能源设备在建筑领域应用。 04 新疆伊犁市:未来5年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户用煤改电和商用空气能迎来利好 方案名称《新疆伊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25-2030年)》 (一)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二)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和散煤燃烧治理。稳妥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优化热源点布局,持续完善供热管网建设,整合供热资源,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设施。推动建筑节能改造。2025-2030年分布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力争2030年伊宁市全域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 (三)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四)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推进农业生产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农业生产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早谋划农业生产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及优化任务。 05 新疆岳普湖县未来10年:远期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形成以空气源热泵及光热供热为主的清洁供热 方案名称:岳普湖县供热专项规划(2024-2035年) 供热方式以“大型区域燃煤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消除分散燃煤锅炉房,适当发展燃气分散供热,有条件区域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形式供热,从而实现城市热力网集中供热为主,燃气及热泵等其他供热形式为补充的供热格局。近期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50万平方米,远期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主要以空气源热泵及光热供热为主的处理方案。 06 新疆阿克苏: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或煤改电 方案名称:《阿克苏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有序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在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或煤改电,加强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保供。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强化散煤管控,防止散煤复烧,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强化商品煤质量管控。 07 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方案名称:《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坚持生态优先和低碳发展。推动重大生态环保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自愿碳减排,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08 新疆两地上榜首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 方案名称:《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方案明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新疆克拉玛依市和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榜上有名。 09 新疆博州:争取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3190万元 方案名称:《博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落实兵地双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争取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3190万元,淘汰燃煤锅炉36台354.5蒸吨。 本文系新疆北展东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投稿,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若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处理。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修正发布!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根据2025年10月31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现予发布,文件内容如下: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2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0月31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激励引导。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行政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禁养区内不得建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安排其转产、搬迁、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八条 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方案和措施,向环境排放可能对大气、土壤、水体等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减少影响的预案等。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已经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三章 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处理还田、制取清洁能源、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或者与其他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合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进行合理消纳利用。 将农田、园地、林地等用作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储存池、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四条 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粪便、尸体等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区域的综合治理,根据需要依法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方案。 第二十七条 因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因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区域综合治理,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社会服务体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产业化。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激励和扶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 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畜禽养殖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粪便、尸体等废弃物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禁养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三)限养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第四十条 短期饲养从外地调入的畜禽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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